近日,祁門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祁門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原主任湯德勝貪污、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15000元,違法所得21102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湯德勝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其時任箬坑鄉鄉長、書記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增工程量、虛構就餐單等方式騙取、非法占有公款合計72020元;并且為項目工程人員或經營人員胡某、汪某某等11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或經營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13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湯德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騙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項目工程人員或經營人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湯德勝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認罰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