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省高院發布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開發商違約,開發商承諾所售房屋帶院子,后來業主發現這是公共綠地。
2019年10月23日,淮南某置地公司與買受人何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某某購買某小區2單元103號商品房,合同就房屋預測建筑面積、單價、總價款、交付時間作出約定。某置地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中多次提到小區一樓帶院子,并在宣傳推介視頻解說中提到一樓的價格相對高一些是因為有一綠植圍合的院子。
后小區物業公司在公示牌中明確標注“禁止侵占公區綠地”。就院子交付及賠償問題,雙方交涉未果,何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某置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某置地公司與何某某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顯示何某某購買的房屋未規劃庭院,但某置地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中多次提到案涉小區“一樓帶院子”“一樓貴但有50平方左右院子”“雖沒有寫在合同內,但樣板房有實體”,并在宣傳推介視頻解說中提到“……一樓的話,我們是因為有一綠植圍合的院子,所以一樓的代價相對高一些……”因此,能夠認定某置地公司向業主宣傳、承諾一樓房屋帶院子?,F案涉房屋門前綠地規劃為小區公共綠地,買房人無法獨占使用,某置地公司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參照案涉房屋合同價與同單元其他房屋均價差額,法院酌定某置地公司賠償何某某損失6858.53元。
典型意義:本案判令開發商對其虛假宣傳承諾承擔違約責任,既能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對開發商的房屋銷售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具有積極的導向作用。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